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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申报】申报植物新品种保护注意事项

2022-11-2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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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
农业农村部公开了十一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共涉及260个种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则通过了八批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共涉及295个种属。如拟申报品种所属种属在农业农村部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公布,则可向国家农业农村部提交品种权保护申请,同样如拟申报品种所属种属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公布,则可向国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交品种权保护申请。由于农业农村部公开的260个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的295个种属略有以重合,如农业农村部第六批名录中公开了桑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四批名录中也公开了桑属,则属于桑属的新品种可以选择农业农村部或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进行新品种保护的申报。只有在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的植物品种才能申报植物品种权保护,例如向日葵已在农业农村部第十批名录中公开,品种培育单位或个人可向农业农村部提起向日葵品种的品种保护申请,而文心兰属到目前为止没有在农业农村部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保护名录中公开过,暂时还不能提起品种保护申请。
品种培育在申报前,需要到农业农村部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上查询品种保护名录,以确定所育品种所属种属在已公开的名录内,并确定应向农业农村部提起申请,还是应该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
为确保申请品种在公开的名录内,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各自的品种权申请网站上均将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和拉丁文设置为在已公开名录内的属或者种中进行选择。

二、品种新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二条对于新颖性的定义:新颖性是指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其种子,在中国境内未超过一年;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未超过六年,其他植物未超过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新颖性增加了下列视为已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一)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
 (二)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两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关于上面两种视为已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品种权申请人需加以注意,尤其是第2中情形,在有相应规定前已审定或者登记超出两年的品种申报植物新品种权是可以被授权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后,有该种情形的申请品种被视为已丧失新颖性无法取得授权。
另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后新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在境内销售、推广该品种种子未超过四年的,具备新颖性。即假设某年某月某日通过的新一批批农业农村部植物保护品种名录中有向日葵属,则属于该属的品种在来年该日之前申报品种权保护的,其在境内开始销售、推广的时间不超过申请日前四年的,视为具有新颖性。
在农业农村部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品种权申请表格中均需填写申请品种的销售情况,如为已销售品种需写明开始销售的地点和时间,时间需具体到日。

三、品种育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所述新品种要求“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如仅发现野生植物进行引种扩繁,并没有进行改良,得到的品种与原野生植物相比没有差异性状的,不能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
在农业农村部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品种权申请表格的说明书中,均要求填写品种的育种方法,需详细写明申请品种是如何选育或者改良而来,即要说明亲本来源和具体的育种过程,并提供申请品种的系谱。

四、品种特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二条对于特异性的定义如下: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并明确已知品种是指已受理申请或者已通过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或者已经销售、推广的植物品种。

五、品种一致性和稳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二条明确了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概念如下:
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
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六、品种名称: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申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时品种名称要与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所用的保持一致,并在品种
【植物新品种申报】申报植物新品种保护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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